
盤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的通告
- 分類:公告公示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10-1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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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盤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的通告?盤州府布〔2019〕20號?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
盤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的通告
【概要描述】盤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的通告?盤州府布〔2019〕20號?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
- 分類:公告公示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10-1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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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的通告
盤州府布〔2019〕20號
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
履行相關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和
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推進盤州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犬只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只,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飼養大型犬只應當在固定
場所圈養或者栓養,禁止飼養烈性犬只。犬只飼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
門進行狂犬病的強制免疫,領取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
二、犬只飼養人攜犬只出戶時,應當對犬只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
和兒童;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影劇院、
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室、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及兒童場所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
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攜
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
單位飼養人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三、犬只外出排泄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違反該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
門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飼養人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
人處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四、犬只傷害他人的,飼養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
沒有立即將被犬只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飼養人改正,
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飼養人處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 1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五、飼養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飼養人警告;拒不改
正的,由公安機關負責捕殺烈性犬只。
六、農業農村部門發現齡滿三個月以上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強制免疫的,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飼養人承擔,并可以對單位飼養人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七、流浪犬只無法確認犬只飼養人的,且無相關社會組織收容流浪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負責捕殺。
201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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